序言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前身为1981年设立的教育部外资贷款办公室,1990年更名为国家教委外资贷款事务中心,1998年更名为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1999年,成立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合署办公。2006年,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更名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21年,教育部外资贷款事务中心并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 始终以“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以提供优质教育政府釆购服务为己任,积极践行“忠诚、担当、奉献、敬业、务实、创新”的文化,持续推进学生资助和教育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学生资助和教育政府采购服务水平,为促进教育公平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机构规格正司级,简称学生资助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enter for Student Financial Aid, P.R. China (NCSFA)。
第四条 中心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批准可增设和调整地址。
第五条 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责
(一)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为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受托承担教育部机关、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政府采购管理及具体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责
(一)推动各地各校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二)推动各地各校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等学生资助政策。
(三)推动各地各校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等学生资助政策。
(四)推动各地各校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等学生资助政策。
(五)推动各地各校落实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资助、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等学生资助政策。
(六)推动各地各校落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资助、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等学生资助政策。
(七)制定并推动落实全学段学生资助工作规范与标准,通过加强学生资助标准化建设促进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推进精准资助,推动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发放时间精准。
(八)开展学生资助宣传工作,加强学生资助领域意识形态工作,全面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等,监测与处置学生资助舆情。
(九)推动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全面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在各项资助业务环节开展感恩教育、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推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心理帮扶、学业帮扶、就业帮扶等。
(十)推动学生资助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建设国家级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各地各校应用资助系统,推动学生资助信息与相关部委和单位数据共享。
(十一)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培训工作,面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开展政策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资助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执行力。
(十二)开展学生资助研究工作,鼓励引导各地各校开展学生资助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动提升学生资助水平。
(十三)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调查,掌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各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和学校改进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核查各地各校学生资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生资助投诉举报受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十五)提供学生资助有关信息服务,面向有关政府部门、地方和学校提供相关学生资助信息,面向社会提供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信息查询等。
(十六)开展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培训、研究工作,提供政府 购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推动教育系统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 指导、监督、检查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 完成教育部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中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条 中心及全体工作人员牢记立德树人初心,勇担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需求,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委员会(以下称中心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委书记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中心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纪律处分、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基层党组织换届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审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 中心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到表决等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根据议题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六条 中心成立中国共产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
(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职责内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三) 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四)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心设置独立的党务工作机构,从事党建、纪检工作,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党建、纪检工作经费列入中心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部有关决策部署。
(二)拟定中心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中心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实施学生资助、教育政府采购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中心资产。
(六)主持主任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中心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向中心党委报告重大决议的执行情况,向职工全体大会报告工作。
(八)其他需要由主任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中心设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其他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列席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议题由主任、副主任和内设机构提出,中心主任确定。
(二)主任办公会必须有半数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若个别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会,但就会议研究事项提交了书面意见和建议的,视同参会。议题事项的分管班子成员必须参加会议。
(三)对重大议题进行讨论决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四)会议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六)主任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主任决定的体制。中心主任在充分听取参会同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主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代表中心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中心党委会讨论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根据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内设机构,配置相应职权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心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处(室)设置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处(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心事业发展规划,制订本处(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生资助、教育政府采购年度工作计划,向目标群体提供相关服务。
(三)负责本处(室)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心相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四)负责本处(室)内部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全面领导处(室)各项工作,副处长根据分工协助分管处(室)内部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中层干部由中心党委任命,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心设立职工全体大会制度,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全体大会。职工全体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中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中心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是职工全体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职工全体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职工全体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全体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根据本章程规定及其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职工全体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中心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中心发展规划、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中心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薪酬、福利等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干部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中心上一届职工全体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中心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心与中心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职工全体大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从严控制数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工会、职工全体大会等组织参与中心管理,维护自身权益。中心工会应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救济帮扶机制。
第六章 对外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中心对外开展合作,应当契合中心职能和主责主业,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对于对外合作事项坚持非必要不开展。选择合作方应为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社会服务应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部党组中心工作为原则,与单位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外开展合作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审部门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需经单位决策机构会议审议。内设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应以自身名义进行。
第三十九条 中心强化对外开展合作的过程管理,依据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滥用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发生此类情况要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中心统一管理全国各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工作,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学生资助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全面有效落实。
第四十一条 中心在配合制定完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时,应注重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中国残联、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中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开信息。信息披露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和及时便民原则。严守国家机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心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 中心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 中心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执行,确保经费使用符合中心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资产处作为中心财务管理机构,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中心的财务与资产工作。中心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中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八条 中心坚持勤俭办公、依法办公,合理配置资源,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中心因业务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中心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中心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举办单位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 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 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 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